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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X芳销售未附加标识的食用农产品案

发布时间:2017-08-22    来源:清远信用网    字体:[ ]

       2017年5月11日及5月19日,我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依法到温X芳经营的连州市孖宝食品店进行检查。经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发现有投诉人投诉的涉事“黄姜粉”规格为250g的5瓶,规格为150g的4瓶,涉事“黄姜粉”外包装无任何标签标识,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事“黄姜粉”进行了扣押。执法人员在现场未发现有投诉人投诉的涉事“柠檬干”。

    经查明,温X芳承认投诉人投诉的涉事“黄姜粉”和“柠檬干”是其生产的产品。温X芳称,生姜晒干后直接用粉碎机粉碎成“黄姜粉”,制作过程没有添加任何调味品和食品添加剂等物质,柠檬晒干后直接制成“柠檬干”,制作过程没有添加任何调味品和食品添加剂等物质。温X芳销售的涉事“黄姜粉”和“柠檬干”的货值金额是104.35元。

我市食药监局于2017年6月30日向温X芳送达了(连州)食药监食罚告〔2017〕02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X芳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食用农产品的定义,“黄姜粉”和“柠檬干”应认定为食用农产品。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十条、《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食用农产品在市场上流通销售应当经包装或附加标识。温X芳销售未附加标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温X芳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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