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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X信经营不符合国家 《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

发布时间:2017-10-23    来源:清远信用网    字体:[ ]

2017年5月12日,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石X信经营的化妆品“回春堂®暗疮克星(特效型)”(标示生产单位:广州市回春堂化妆品有限公司出品,广东天河科达公司分装生产;规格:35g;保质期:2019.07.18)进行了抽检。样品经清远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该所于2017年6月23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CZC20170009,检验结果为:检验项目[氯霉素]的测出值“2195mg/kg”,不符合“不得检出”的标准规定,为不合格化妆品。2017年7月19日,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给石X信并告知了其相关复检权利,石X信对检验结果表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依法对其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货架上发现有抽检批次化妆品的存货1支并依法进行了扣押。

经查,上述涉案化妆品“回春堂®暗疮克星(特效型)”是石X信于2017年4月中旬通过电话订购的方式从广州兴发化妆品批发市场内某间商店购进的,共购进了涉案化妆品12支,购进单价为37.50元/支,购进总额为450.00元。石X信只提供了供货商的联系方式,并称在购进上述化妆品时由于没有索取供货商的相关资质材料和购进票据,因此不清楚供货商的具体名称。上述涉案的12支化妆品中,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购买了其中6支用于抽检,单价为45.00元/支,金额为270.00元;另外的5支石X信已售给顾客,销售单价为45.00元/支,销售总额为225.00元;余下1支已被我局依法扣押。上述涉案化妆品的销售总额为495.00元,即为违法所得,货值金额则为540.00元。

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8月30日向石X信送达了(连州)食药监妆罚告〔2017〕04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连州)食药监妆听告〔2017〕043号《听证告知书》,石X信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 

氯霉素严重超量的化妆品是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石X信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且石X信在进货时没有索证索票,没能规范经营,应从重处罚,故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石X信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的“回春堂®暗疮克星(特效型)”1支;2、没收违法所得495.00元;3、并处违法所得495.00元四倍1980.00元的罚款。罚没款共计24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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