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 设为主页  
当前位置首页 > 典型案例

黄X庆未取得有效的《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案

发布时间:2018-01-17    来源:清远信用网    字体:[ ]

2017年10月11日,我市执法人员依法对黄X庆经营的炸猪皮小作坊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黄X庆未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执法人员现场对黄X庆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的“炸猪皮”、“大锅”等11个品种加工食品及生产工具等物品进行了查封。

经调查,黄X庆是从2016年10月1日开始租用位于连州市连州镇宝石坪二坊11的楼房生产猪油、炸猪皮以及猪油渣。由于没有证据证明黄X庆生产销售的“猪油渣”是供人食用的食品,故该产品与本案的违法行为无关。因黄X庆自经营之日起一直没有做相关的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故其无证从事食品生产的违法所得无充分证据确认,而其违法生产经营的“炸猪皮”等5个品种食品的货值金额经计算为4552.50元。    

我市食药监局于2017年11月23日向黄X庆送达了(连州)食药监食罚告〔2017〕12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连州)食药监食听告〔2017〕121号《听证告知书》,黄X庆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或听证。

黄X庆未取得《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因黄X庆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且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故依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市食药监局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炸猪皮”、“大锅”等10个品种加工食品及生产工具等物品;2.并处罚款5000.00元。

主办:连州市人民政府 承办:连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粤ICP05071362号
运行管理:连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微软IE6以上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