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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文销售劣药案

发布时间:2018-02-24    来源:清远信用网    字体:[ ]

2017年10月26日,清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连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日常抽检中,依法对由王X文经营的连州市东陂济康堂大药房销售的“化痰平喘片”和“地龙”进行了抽检。样品经清远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化痰平喘片”的检验结果为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地龙”的检验结果为杂质为28%超出标准范围,为不合格。2017年12月13日,连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王X文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药房销售的上述“地龙”和“化痰平喘片”货值总金额为130.00元,销售总金额为50.00元。

连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月16日向王X文送达了(连州)食药监药罚告〔2017〕13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王X文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或听证。

王X文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因其属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且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2.并处违法销售劣药货值金额130.00元一倍的罚款130.00元。共计罚没款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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