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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X信销售伪造厂名厂址的化妆品
2018年3月5日,连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29批次祛斑/美白类化妆品不合格的通告》(2018年第20号)依法对由石X信经营的连州市儒林坊沙坊粉经营部进行检查。经检查,执法人员在石X信经营部的货架上发现有2盒“采妮雅®瓷白美肌靓颜二件套”[批号:EXP20200417,生产日期:170418011,生产商:中国(深圳)柔盈化妆品有限公司,授权:广州市丽婷化妆品有限公司]。根据上述通告,经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广州市白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均查无上述生产商及授权企业。连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采妮雅®瓷白美肌靓颜二件套”进行扣押。连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3月6日对石X信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上述“采妮雅®瓷白美肌靓颜二件套”货值金额是46.00元。因为未卖出过上述“采妮雅®瓷白美肌靓颜二件套”,故无违法所得。
连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3月21日向石X信送达了(连州)食药监妆罚告〔2018〕02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X信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
石X信销售伪造厂名厂址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2017年9月12日,连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对石X信经营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作出了行政处罚,不符合《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应当从轻的情节,故本案决定对石X信作一般处罚。
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的“采妮雅®瓷白美肌靓颜二件套”[批号:EXP2020
0417,生产日期:170418011,生产商:中国(深圳)柔盈化妆品有限公司,授权:广州市丽婷化妆品有限公司]2盒;2.并处违法销售商品货值金额46.00元等值以下的罚款2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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