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 设为主页  
当前位置首页 > 典型案例

赵X广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发布时间:2018-06-21    来源:清远信用网    字体:[ ]


    

    2018年2月1日,连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由赵X广经营的连州市广雄饭店进行检查,在该饭店厨房发现有1瓶“海天烹肉大师柱候酱”{委托方: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受托方:佛山市海天(高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规格:2.2kg,生产日期:2015年12月3日,保质期:12个月}和1瓶“海天陈醋”{委托方: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受托方:佛山市海天(高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规格:450ml,生产日期:2014年7月22日,保质期:24个月}超过保质期,连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2种食品进行了扣押。连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2月6日对赵X广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上述“海天烹肉大师柱候酱”按购进价计算货值总额为23.00元,而“海天陈醋”的货值金额无法计算。因没有上述2种食品相应的使用记录,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连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4月8日向赵X广送达了(连州)食药监食罚告〔2018〕00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连州)食药监食听告〔2018〕009号《听证告知书》,赵X广分别于2018年4月8日、2018年4月16日提出了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2018年4月25日,连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陈述申辩复核意见认为:1.赵X广提出家庭负担重及岳父进行采购时因视力模糊疏忽的理由不影响案件违法事实的认定;2.上述“海天陈醋”是在赵X广饭店厨房内发现的,厨房为饭店的营业场所,放置在厨房内目的是为了经营使用,且超过保质期较长,又开封使用过,应认为属于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形;3.赵X广于2018年4月8日收到《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没有提出举行听证申请,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第十二条规定,连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权不举行听证。

    赵X广使用超过保质期的“海天烹肉大师柱候酱”和“海天陈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因其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且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上述1瓶“海天烹肉大师柱候酱”和1瓶“海天陈醋”;2.并处罚款50000.00元。

主办:连州市人民政府 承办:连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粤ICP05071362号
运行管理:连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微软IE6以上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