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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市柏X山天然食品厂生产经营食品与其标签的内容不符的食品案

发布时间:2018-07-18    来源:清远信用网    字体:[ ]


    

    2017年12月14日,连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就群众投诉依法对连州市东X红特产店货架上待售的“黄精糯米酒”(标示生产日期:2016.10.02,规格:480mL/瓶,标示生产单位:连州市柏木山天然食品厂)进行执法抽检。样品经清远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该所于2018年1月5日作出CB17TS0244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总糖(以葡萄糖计)的检出值为56.7g/L,其标签上明示值为45g/L±10.0%,检验结果与其标签上明示值不符,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8年2月1日,连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依法对连州市柏X山天然食品厂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厂成品库内未发现有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黄精糯米酒”的库存。

    经调查,上述“黄精糯米酒”货值总额共为375.00元;销售获得利润为115.00元

    连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5月21日向连州市柏X山天然食品厂送达了(连州)食药监食罚告〔2018〕00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州市柏X山天然食品厂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

连州市柏X山天然食品厂生产的“黄精糯米酒”总糖(以葡萄糖计)的检出值与标签上明示值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食品与其标签的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因该厂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且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对该厂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5.00元;2.并处罚款5000.00元;罚没款共计51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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