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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X兰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食品案

发布时间:2019-01-25    来源:清远信用网    字体:[ ]

   

    

2018年7月12日,清远市食品检验中心根据连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计划依法对蒋X兰经营的连州市金稻纯米酒坊进行抽检,抽检了“纯米酒 40%vol”、“纯米酒 60%vol”和“纯米酒65%vol”3个产品,抽检样品经清远市食品检验中心检验,检验结果为酒精度不合格。   

2018年8月15日,连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给蒋X兰,并依法对现场进行检查,在该酒坊内发现有抽检不合格批次“纯米酒 40%vol”4桶,净重205.15斤、“纯米酒 60%vol”2桶,净重72.65斤、“纯米酒65%vol”1桶,净重49.65斤,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进行扣押。2018年8月16日,连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上述3个产品的货值金额是2785.00元,销售所获利润为109.05元,即为违法所得。

    连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0月17日向蒋X兰送达(连州)食药监食罚告〔2018〕06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蒋X兰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

酒精度不合格的“纯米酒 40%vol”、“纯米酒 60%vol”及“纯米酒 65%vol”,不符合GB/T 10781.1-2006《浓香型白酒》的标准规定,是不合格产品。蒋X兰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因蒋X兰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且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符合《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应当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蒋X兰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上述不合格产品“纯米酒 40%vol”205.15斤、“纯米酒 60%vol”72.65斤和“纯米酒 65%vol”49.65斤;

2.没收违法所得109.05元;

3.并处货值金额2785.00元百分之五十1392.50元的罚款;

共计罚没款1501.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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