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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X军经营超限量 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发布时间:2019-03-18    来源:清远信用网    字体:[ ]


    

2018年9月5日,清远市食品检验中心根据清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计划依法对由欧X军经营的老夫子饭店厨房内使用的“冬菇”(购进日期:2018.9.2,规格:散装)进行抽检。样品经清远市食品检验中心检验,该中心于2018年9月28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18LQ130020,检验结果为:“二氧化硫(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的检出值为“0.14g/kg”,技术指标为“≦0.05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

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8年10月8日,连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欧X军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饭店共购进了3.37斤上述“冬菇”,购进金额是100.00元;该饭店称上述“冬菇”是用于烹饪各式菜肴销售给顾客,并没有做相应的使用记录,故无法核算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100.00元。

连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2月11日向欧X军送达了(连州)食药监食罚告〔2018〕09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州)食药监食听告〔2018〕091号《听证告知书》。欧X军于2018年12月12日向连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了《申辩书》。经连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复核部门复核,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事实成立,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充分,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

    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法定标准的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欧X军经营上述不合格的“冬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因欧X军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且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5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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