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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通知
各驰名商标所有人: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于2014年5月1日正式施行。《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为使我市驰名商标持有人避免出现上述违法行为,现通知如下:
一、2014年5月1日前生产且印有“驰名商标”字样的产品,目前仍未进入流通领域的,一律更换包装后才能进入流通领域。
二、2014年5月1日前生产且印有“驰名商标”字样的产品于2014年5月1日前已进入流通领域的,各企业要保存好进入流通领域的相关证据。
三、2014年5月1日后生产的产品禁止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四、本企业网站、户外广告和其他宣传资料等禁止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五、请各企业对辖区及各地经销商的门店招牌、户外广告和宣传资料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对仍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要立即停止使用。
六、最近职业投诉人专门针对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行为进行投诉,希望各驰名商标持有人停止使用“驰名商标”字样,避免出现违法行为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特此通知。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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