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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连州市西岸新埔加油站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14418827510873893
法人代表姓名: 林映芬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527********0865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连市监处罚〔2021〕239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2021年12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4台燃油加油机的生产厂家为广东贝林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经使用POS机查询,显示当事人使用的燃油加油机主板的防作弊系统版本为2007版,监控微处理器生产厂家为北京英泰赛福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本局委托北京英泰赛福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使用的3号、4号加油枪的燃油加油机主板进行鉴定,该公司出具鉴定结果为:“样品编号:ZK19-19010884,监控微处理器外表面号:C591323所使用的监控微处理器,非北京英泰赛福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与北京英泰赛福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不一致”。为查清事实,经领导批准,本局于2022年1月6日对当事人涉嫌使用擅自改动、拆装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22年1月13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使用的1号、2号、5号、6号、7号、8号加油枪的燃油加油机主板共3块进行委托鉴定。经北京英泰赛福软件技术有限公司鉴定,该公司出具鉴定结果为:“样品编号:ZK19-19010884,监控微处理器外表面号:C591323所使用的监控微处理器,非北京英泰赛福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与北京英泰赛福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不一致”。2022年6月9日,本局向涉事燃油加油机生产厂家属地所市场监管部门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2022年6月30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函复本局,经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使用的4台燃油加油机是广东贝林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生产,加油机主板的防作弊系统版本为2015版,使用的监控微处理器编号分别为:C618779、C618794、C618774、C618676。2022年8月11日、8月30日,本局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涉明进行询问调查,王涉明承认当事人存在擅自拆装使用的4台燃油加油机监控微处理器的事实。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本局于2022年12月6日将本案移交连州市公安局。连州市公安局认为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当事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后果严重,于2022年12月13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本案退回本局。经查实,当事人向燃油加油机销售商李光宁购进了4台由广东贝林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燃油加油机,于2019年6月1日起安装并用于经营使用。上述4台燃油加油机使用的4块主板编号分别为:19010884、19010861、19010859、19010872;4块主板上的监控微处理器编号分别为:C618779、C618794、C618774、C618676;防作弊软件版本号均为2015版。2021年9月3日,当事人在未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情况下,擅自对使用的4台燃油加油机进行了维修,并更换了所使用的4台加油机内4块主板上的监控微处理器,更换后的监控微处理器编号分别为:C591323、C591835、C591728、C591710,防作弊软件版本号均为2007版。且当事人在擅自维修燃油加油机后,没有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就擅自投入经营使用。自2021年9月3日起,至2022年1月13日止,当事人使用的4台燃油加油机对外销售了92#汽油151321.13L,获得销售收入1097822.621元;销售了95#汽油35727.08L,获得销售收入278666.1546元;销售了0#柴油236413.98L,获得销售收入1639830.885元;合计获得销售收入3016319.6606元。上述成品油的购进成本为2024031.06元,当事人还缴交了销项税347010.07元,增值税14587.27元和营业税1458.73元,扣除购进成本及税金后,当事人共获得销售利润584738.92元。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的除所销售商品的进价款计算。”和第九条“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的规定,应当扣除当事人的成品油的购进成本及支出的税费,当事人获得的销售利润584738.92元即为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其《记账凭证》、成品油购进发票等证据材料,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一)擅自改动、拆装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的规定。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58.473892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58.473892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1-13
处罚有效期: 2099-01-13
公示截止期: 2024-01-13
处罚机关: 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882MB2C43777F
数据来源单位: 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882MB2C43777F
备注:
主办:连州市人民政府 承办:连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粤ICP05071362号
运行管理:连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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