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连州市和记农产品店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2441882MA4X954TX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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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何永坚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440226********0916 |
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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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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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连市监处罚〔2022〕22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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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2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清远市食品检验中心抽样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辣椒”(规格型号:/,商标:/,购进日期:2022-9-21)进行抽检。样品经清远市食品检验中心检验,该检验中心于2022年10月25日出具了《检验报告》(№:BGD22JD1710018),检验项目:噻虫胺.mg/kg(实测值为0.20,标准指标应为≦0.05),检验结论是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处罚依据: |
一、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为食品经营者,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提供涉事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 |
处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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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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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5.0E-4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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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1-17 |
处罚有效期: |
2099-01-17 |
公示截止期: |
2024-01-17 |
处罚机关: |
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1882MB2C43777F |
数据来源单位: |
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1882MB2C43777F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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