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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连州市中城能源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1441882668231044K
法人代表姓名: 邓志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1422********5135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连市监处罚〔2024〕3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作为气瓶充装单位,在气瓶充装前未进行底座损坏、瓶阀漏气等项目的充前检查,在气瓶充装后未进行底座损坏、瓶阀漏气、充装量、复称检查、查漏检查等项目的充后检查,仅进行了扫码,属于未按规定进行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违反了《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气瓶充装单位是气瓶登记、标识、保养、气瓶充装环节安全管理和瓶装气体安全使用指导的首负责任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六)负责充装环节气瓶的维护、保养,充装前后应当检查并逐只记录检查情况,检查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进行气瓶充装前后检查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2024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看当事人2024年3月29日下午17时-18时的液化石油气充装台的视频监控[D3]Camera01和[D7]Camera01。视频监控显示17时09分15秒,一辆满载液化石油气空瓶的红色三轮车停到充装台旁,当事人工作人员将车上的空液化石油气瓶卸至充装台进行充前扫码。17时12分25秒,当事人工作人员将空瓶运至充装台进行扫码充气。17时20分18秒,当事人工作人员对已充气完成并重新运至三轮车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气瓶充装后扫码。全程未见当事人工作人员履行充前检查、充后检查等操作规程。我局执法人员截取了当事人2024年3月29日下午17时-18时的液化石油气充装台的视频监控[D3]Camera01和[D7]Camera01的监控视频,当事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2024年3月29日气瓶充装前检查数据、充装后检查数据以及充装数据。为查清事实,经领导批准,我局于2024年4月2日对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进行气瓶充装前后检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为液化石油气经营公司,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广东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在连州市半岭村G323国道旁进行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经调取涉案视频监控[D3]Camera01和[D7]Camera01的2024年3月29日17时09分15秒至2024年3月29日17时20分18秒的监控视频显示,当事人工作人员邵北城驾驶一辆红色三轮车将共计22瓶液化石油气瓶运输至气瓶充装平台,当事人工作人员彭厚用未对上述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底座损坏、瓶阀漏气等项目的充前检查,仅使用防爆手机连续对上述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充前扫码,当事人工作人员邵北城直接将未进行充装前检查的液化石油气瓶运输至气瓶充装平台进行扫码充气。充气完成后,当事人工作人员邵北城直接将上述液化石油气瓶运送回红色三轮车上,当事人工作人员彭厚用未对上述气瓶进行底座损坏、瓶阀漏气、充装量、复称检查、查漏检查等项目的充后检查,仅使用防爆手机连续对上述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充后扫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气瓶充装前和气瓶充装后检查数据记录,记录上显示上述液化石油气瓶的充前检查、充后检查共计44个项目记录为已检查。上述共计22瓶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完成后当事人以100元/瓶的售价销售到市场,共计销售金额为2200元。当事人承认以上事实,并于2024年4月2日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于2024年4月10日向我局提供了《营业执照》、《广东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气瓶充装操作规程截图、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资料。
处罚依据: 依据《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气瓶充装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未按照要求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的规定
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规定进行气瓶充装前后检查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2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2.0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4-28
处罚有效期: 2099-04-28
公示截止期: 2024-07-28
处罚机关: 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882MB2C43777F
数据来源单位: 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882MB2C43777F
备注:
主办:连州市人民政府 承办:连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粤ICP05071362号
运行管理:连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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