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连州市周世芳口腔个体诊所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2441882MAC0X1F4X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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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张恋松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441882********0639 |
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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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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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连市监处罚〔2023〕1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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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构成了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由于当事人不具备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一般行政处罚。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广告费用二倍的罚款260元。 |
处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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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
0.026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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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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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3-23 |
处罚有效期: |
2099-03-23 |
公示截止期: |
2024-03-23 |
处罚机关: |
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1882MB2C43777F |
数据来源单位: |
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1882MB2C43777F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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