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 设为主页  
行政相对人名称: 连州市周世芳口腔个体诊所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2441882MAC0X1F4XJ
法人代表姓名: 张恋松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1882********0639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连市监处罚〔2023〕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构成了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由于当事人不具备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一般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广告费用二倍的罚款260元。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0.026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3-23
处罚有效期: 2099-03-23
公示截止期: 2024-03-23
处罚机关: 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882MB2C43777F
数据来源单位: 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882MB2C43777F
备注:
主办:连州市人民政府 承办:连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粤ICP05071362号
运行管理:连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微软IE6以上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