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 设为主页  
行政相对人名称: 连州市刘日华个体诊所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2441882MABW5JDY6X
法人代表姓名: 邹志江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226********0339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连市监处罚〔2024〕1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使用劣药
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领取《营业执照》和《诊所备案凭证》在连州市连州镇番禺路(粵房字第4828595号)房屋首层(住改商)从事诊所服务经营。当事人在经营期间,于2023年2月27日从连州市德圣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9元/盒的价格购进“酚磺乙胺注射液”5盒(10支/盒,合计50支,生产企业:华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湖北省襄阳市岘山路118号,规格:2ml;0.5g,产品批号:20220603,有效期至:2024/05。)。当事人将上述“酚磺乙胺注射液”的其中3支摆放在其经营的诊所内的急救治疗手推车上备用,另外47支用于日常诊疗。至2024年6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经营的诊所时,用于日常诊疗的47支“酚磺乙胺注射液”已在有效期内使用完毕,摆放在急救治疗手推车内的3支“酚磺乙胺注射液”已超过有效期24天。由于当事人摆放在急救治疗手推车上的药品是用于急救病人使用,当事人没有在诊所内急救过病人,超过有效期的“酚磺乙胺注射液”没有使用过,没有获得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销售价格1.2元/支的价格计算,上述3支超过有效期的“酚磺乙胺注射液”货值为3.6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处罚内容: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酚磺乙胺注射液”3支;2.罚款2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2.0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3.6E-4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9-28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5-12-28
处罚机关: 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882MB2C43777F
数据来源单位: 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882MB2C43777F
备注:
主办:连州市人民政府 承办:连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粤ICP备2021111315号-1
运行管理:连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微软IE6以上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