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连州市刘日华个体诊所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2441882MABW5JDY6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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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邹志江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440226********0339 |
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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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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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连市监处罚〔2024〕12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使用劣药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领取《营业执照》和《诊所备案凭证》在连州市连州镇番禺路(粵房字第4828595号)房屋首层(住改商)从事诊所服务经营。当事人在经营期间,于2023年2月27日从连州市德圣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9元/盒的价格购进“酚磺乙胺注射液”5盒(10支/盒,合计50支,生产企业:华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湖北省襄阳市岘山路118号,规格:2ml;0.5g,产品批号:20220603,有效期至:2024/05。)。当事人将上述“酚磺乙胺注射液”的其中3支摆放在其经营的诊所内的急救治疗手推车上备用,另外47支用于日常诊疗。至2024年6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经营的诊所时,用于日常诊疗的47支“酚磺乙胺注射液”已在有效期内使用完毕,摆放在急救治疗手推车内的3支“酚磺乙胺注射液”已超过有效期24天。由于当事人摆放在急救治疗手推车上的药品是用于急救病人使用,当事人没有在诊所内急救过病人,超过有效期的“酚磺乙胺注射液”没有使用过,没有获得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销售价格1.2元/支的价格计算,上述3支超过有效期的“酚磺乙胺注射液”货值为3.6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
处罚内容: |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酚磺乙胺注射液”3支;2.罚款20000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2.0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3.6E-4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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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9-28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5-12-28 |
处罚机关: |
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1882MB2C43777F |
数据来源单位: |
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1882MB2C43777F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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