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东省地质局第七地质大队(广东省惠州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技术中心)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12441300068516396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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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李玉才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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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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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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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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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西府罚决字〔2023〕第00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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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广东省地质局第七地质大队在2022年11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擅自在连州市西江镇斜磅村委会灶君岩饰面用大理石矿区探矿改变林地用途,因探矿被占用林地总面积为4266.67平方米(约6.4亩),均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占用林地按地类划分为其他灌木林地4266.67平方米(约6.4亩)、森林类别均为一般商品林。以上非法占用的林地已全部采取种植马尾松树苗进行了复绿补救措施。 |
处罚依据: |
按照《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7“擅自改变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3亩以上5亩以下的,其他林地数量在5亩以上10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倍以上三倍以下(含三倍)的罚款,广东省地质局第七地质大队的违法行为属于“较重”处罚裁量档次。鉴于广东省地质局第七地质大队在本单位立案前已对非法占用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林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行使裁量权,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符合从轻处罚条件的,由一般、较重档次减一个档次进行裁量.....”,则广东省地质局第七地质大队的违法行为从“较重”处罚裁量档次减一个档次,为“一般”处罚裁量档次,“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处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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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
12.80001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0.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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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3-20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4-03-20 |
处罚机关: |
连州市西江镇人民政府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1882007320453D |
数据来源单位: |
连州市西江镇人民政府 |
数据来源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1882007320453D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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