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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连州市丰阳镇益丰药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1441882MA55T0Y72D
法人代表姓名: 黄修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连市监处罚〔2021〕2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2021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3月30日、2021年8月18日从广东诚惠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一次性使用医用外科口罩”(生产厂家:广东名辰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20200825,生产日期:2020-08-25,有效期:2022-08-24)共50包。其中2021年3月30日共购进30包,2021年8月18日共购进20包.上述批次“一次性使用医用外科口罩”于2021年8月3日经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委托清远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2021年9月8日,清远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Q20210018,样品名称:一次性使用医用外科口罩,商标:名辰堂,型号规格:挂耳式(17.5±1)×(9.5±0.5)(cm)10枚装,产品编号/批号:20200825,生产单位:广东名辰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受检单位:广东诚惠医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08-25)判定:经抽样检验,检验项目口罩带不符合医用外科口罩YY0469-2011中技术要求条款4.4.2的技术要求断裂强力应不小于10N的要求,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2021年10月8日,广东诚惠医药有限公司申请复检,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于2021年10月11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FZ2126502,样品名称:一次性使用医用外科口罩,商标:名辰堂,型号规格:挂耳式(17.5±1)×(9.5±0.5)(cm)10枚装,产品编号/批号:20200825,生产单位:广东名辰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受检单位:广东诚惠医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08-25)判定:经抽样检验,检验项目口罩带不符合每根口罩带与口罩体连接点处的断裂强力应不小于10N的标准要求,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经查实,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3月30日以0.01元/包(10枚/包)的价格从广东诚惠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一次性使用医用外科口罩”(生产厂家:广东名辰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20200825,生产日期:2020-08-25,有效期:2022-08-24)30包,于2021年8月18日以1.98元/包(10枚/包)的价格从广东诚惠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一次性使用医用外科口罩”(生产厂家:广东名辰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20200825,生产日期:2020-08-25,有效期:2022-08-24)20包。该批次“一次性使用医用外科口罩”于2021年8月3日经清远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判定:检验项目口罩带不符合医用外科口罩YY0469-2011中技术要求条款4.4.2的技术要求断裂强力应不小于10N的要求,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于2021年10月11日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判定:检验项目口罩带不符合每根口罩带与口罩体连接点处的断裂强力应不小于10N的标准要求,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至案发时止,其中2021年3月30日购进的30包口罩,已给药店工作人员使用完毕。2021年8月18日购进的20包,已销售了20包,销售单价为4元/包,销售总价为80元,获得利润40.4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处罚依据: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二)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主要证据材料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的行政处罚。综合上述情况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的医疗器械为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可以免除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免除罚款的行政处罚。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所获得的违法所得40.4元,予以没收。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40.4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14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1-14
处罚机关: 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882MB2C43777F
数据来源单位: 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882MB2C43777F
备注:
主办:连州市人民政府 承办:连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粤ICP05071362号
运行管理:连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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