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
2021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3月30日、2021年8月18日从广东诚惠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一次性使用医用外科口罩”(生产厂家:广东名辰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20200825,生产日期:2020-08-25,有效期:2022-08-24)共50包。其中2021年3月30日共购进30包,2021年8月18日共购进20包.上述批次“一次性使用医用外科口罩”于2021年8月3日经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委托清远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2021年9月8日,清远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Q20210018,样品名称:一次性使用医用外科口罩,商标:名辰堂,型号规格:挂耳式(17.5±1)×(9.5±0.5)(cm)10枚装,产品编号/批号:20200825,生产单位:广东名辰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受检单位:广东诚惠医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08-25)判定:经抽样检验,检验项目口罩带不符合医用外科口罩YY0469-2011中技术要求条款4.4.2的技术要求断裂强力应不小于10N的要求,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2021年10月8日,广东诚惠医药有限公司申请复检,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于2021年10月11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FZ2126502,样品名称:一次性使用医用外科口罩,商标:名辰堂,型号规格:挂耳式(17.5±1)×(9.5±0.5)(cm)10枚装,产品编号/批号:20200825,生产单位:广东名辰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受检单位:广东诚惠医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08-25)判定:经抽样检验,检验项目口罩带不符合每根口罩带与口罩体连接点处的断裂强力应不小于10N的标准要求,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经查实,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3月30日以0.01元/包(10枚/包)的价格从广东诚惠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一次性使用医用外科口罩”(生产厂家:广东名辰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20200825,生产日期:2020-08-25,有效期:2022-08-24)30包,于2021年8月18日以1.98元/包(10枚/包)的价格从广东诚惠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一次性使用医用外科口罩”(生产厂家:广东名辰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20200825,生产日期:2020-08-25,有效期:2022-08-24)20包。该批次“一次性使用医用外科口罩”于2021年8月3日经清远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判定:检验项目口罩带不符合医用外科口罩YY0469-2011中技术要求条款4.4.2的技术要求断裂强力应不小于10N的要求,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于2021年10月11日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判定:检验项目口罩带不符合每根口罩带与口罩体连接点处的断裂强力应不小于10N的标准要求,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至案发时止,其中2021年3月30日购进的30包口罩,已给药店工作人员使用完毕。2021年8月18日购进的20包,已销售了20包,销售单价为4元/包,销售总价为80元,获得利润40.4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