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 设为主页  
行政相对人名称: 连州市红万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1441882MA4UTD6P8Q
法人代表姓名: 谭海莲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226********0023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连市监处罚〔2023〕6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购进的1斤/瓶、密闭瓶装的“老姜红糖”为预包装食品,销售时未标示生产日期等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五)产品标准代号;(八)生产许可证编号;”,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标签标有“调经去痛”功效的预包装食品“老姜红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消费者投诉的“老姜红糖”确为抖音商城“寻味坊特产店”销售的,而“寻味坊特产店”为连州市红万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当事人是从韶关市的“浈江区龙美娟土产店”购进该批次的“老姜红糖”,共购进112瓶,购进时为密闭瓶装,1斤/瓶,购进价为13.5元/斤,直播间的销售价为35.9元/瓶(含邮费),货值金额为4020.8元,截至2023年4月23日,当事人通过抖音平台共销售了110瓶,剩下2瓶自用,销售金额为3949元(含邮费768元),销售利润为1696元,销售利润即违法所得。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老姜红糖”时其标签标示了以下内容:【保质期】六个月,【食用方法】开水冲泡即可,【贮存方法】避免阳光直射、潮湿,【功效】健脾暖胃/调经去痛/补中益气/活血化瘀/祛风散寒、【配料成分】老姜、古法红糖。当事人购进时未查验其标签信息,购回来之后保留购进时的包装直接销售了出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五)产品标准代号;(八)生产许可证编号;”,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标签标有“调经去痛”功效的预包装食品“老姜红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积极开展召回工作,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老姜红糖”2瓶;2、没收违法所得1696元;3、罚款5000元。
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老姜红糖”2瓶;2、没收违法所得1696元;3、罚款5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5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0.1696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5-25
处罚有效期: 2026-05-26
公示截止期: 2026-05-25
处罚机关: 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882MB2C43777F
数据来源单位: 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882MB2C43777F
备注:
主办:连州市人民政府 承办:连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粤ICP05071362号
运行管理:连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微软IE6以上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