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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欧阳卫林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人代表姓名: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441882********6018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连公(大)行罚决字〔2025〕316057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 我所工作人员于2025年1月12日将欧阳卫林的毛发送广东正孚司法鉴定所检测,根据广东正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机构案号为正孚司鉴所【2025】毒化第00828号文书鉴定报告,证实欧阳卫林体内含有甲基苯丙胺、苯丙胺、依托咪酯,欧阳卫林对自己于2024年12月月底某一天在连州市大路边镇东联村委会三村245号家中以用锡纸乘装甲基苯丙胺燃烧锡纸的方式,吸食了甲基苯丙胺烟雾供认不讳。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处罚内容: 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1-12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8-01-12
处罚机关: 连州市公安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8820073198315
数据来源单位: 连州市公安局
数据来源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8820073198315
备注:
主办:连州市人民政府 承办:连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粤ICP备2021111315号-1
运行管理:连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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