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连州市睿智托管部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2441882MA55F7CE2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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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欧阳红芳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441824********0640 |
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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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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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连市监处罚〔2023〕1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涉事批次“海天上等蚝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要求贮存食品的违法行为。 |
违法事实: |
2023年2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展春季开学学校饭堂检查,在当事人饭堂的经营场所内发现陈列有超过保质期并正在使用的的“海天上等蚝油”1瓶:净含量10kg,生产批号:20220109,保质期12个月,委托加工方:佛山市海天(高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沧江工业园东园,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4060800014。本局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将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扣押,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为查清案情,2023年3月9日报领导批准,同意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涉事批次“海天上等蚝油”是2022年12月15日从连州市欣源粮油店购进的,购进数量1瓶,净含量:10KG,生产批号:20220109,保质期:12个月,委托加工方:佛山市海天(高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沧江工业园东园,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4060800014;购进单价55元,购进总金额55元,没有库存,主要用于生产托管部饭堂的拌面。当事人承认涉事批次“海天上等蚝油”自2023年1月9日至2023年2月20日期间没用过涉事批次的“海天上等蚝油”了,因为2022年12月20日后,该托管部因为疫情影响,已经提前放寒假了,是在2023年2月6日才开学的,该管部在2023年2月4日开学前已经新购进了“海天上等蚝油”生产日期:2023年01月31日,保质期:12个月,1瓶。2023年2月5日,该托管部的工作人员已经将涉事批次的“海天上等蚝油”清理到厨房角落的杂物货架,这货架平时都是该托管部陈列一些没有用的、待处理的物品,其没有将超过保质期的“海天上等蚝油”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要求贮存食品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
处罚内容: |
警告 |
罚款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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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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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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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5-26 |
处罚有效期: |
2023-06-26 |
公示截止期: |
2026-05-26 |
处罚机关: |
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1882MB2C43777F |
数据来源单位: |
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1882MB2C43777F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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