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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连州市小欧电动车行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2441882MA52LGTG17
法人代表姓名: 欧阳军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226********5732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连市监处罚〔2024〕1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4年5月5日从供货商佛山超爵车业有限公司以880元/辆的价格购进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223722403100652,车辆生产者(制造商):天津格泰车业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地址:天津市武清区京津科技谷产业园区福发路39号,车辆制造日期:2024-04-27,车辆中文商标:格林豪泰,产品型号:TDT076Z)1辆,购进后为吸引试车客户,体现当事人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动力足,加速快,将上述电动自行车的限速器电线剪断,进行了私自改装,并以999元/辆的销售价格将上述涉事电动自行车摆放在经营场所对外销售。上述涉事的电动自行车于2024年6月25日经本局抽样,并于2024年7月1日委托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进行检验,该检测所于2024年8月8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M202407288033),检验结果表中的检测项目车速限值中,电驱动项目检验结果为35.3,单位km/h,判定指标及要求为≤25,单项评价为不合格,检验结论:该样品共检3项,所检项目有1项检验项目不符合检验依据的要求。不符合项目:车速限值。当事人为增加车辆续航里程,吸引客户,以上述涉事批次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标示蓄电池型号电池电量较小为由,在上述涉事批次的电动自行车上安装了与产品合格证标示蓄电池型号不相符的6个天能7220,3A+系列(4062863K4JXAL7632DZYZX40428)额定电压为12V的蓄电池。至案发时止,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涉事电动自行车未售出,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为999元,未获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1辆(整车编码:223722403100652,车辆制造日期:2024-04-27,车辆中文商标:格林豪泰,产品型号:TDT076Z);2.处销售产品货值金额999元两倍的罚款1998元。
罚款金额(万元): 0.1998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0.0999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9-14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4-12-14
处罚机关: 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882MB2C43777F
数据来源单位: 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882MB2C43777F
备注:
主办:连州市人民政府 承办:连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粤ICP备2021111315号-1
运行管理:连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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