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连州市新金业五金店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2441882MA4WGGG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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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唐喜娟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441824********0648 |
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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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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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连市监处罚〔2024〕3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是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当事人销售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无过流切断安全装置,其所检项目“结构”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标准要求,检测结果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的违法行为。 |
违法事实: |
2024年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摆放有待售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无过流切断安全装置:1.桂江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型号:JYT-0.6-A)双咀18个、单咀5个、生产单位是淅江慈溪市雄鹰阀门有限公司。2.珠江牌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型号:JYT-0.6)双咀无表8个、双咀带表7个、单咀带表10个、生产单位是慈溪市长河大盛阀门配件厂,涉嫌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产品,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报领导批准,同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型号:JYT-0.6-A)、(型号:JYT-0.6)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扣押送检,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抽样记录》、《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期间告知书》、《送达回证》等文书,由当事人在上述文书上签名确认,同时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扣押送检过程无异议。2024年2月5日,我局依法将扣押当事人的上述两个型号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委托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检验,该检测中心于2024年3月4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R24-ZJ02008、R24-ZJ02009、R24-ZJ02010、R24-ZJ02011、R24-ZJ02012),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结构”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标准要求,本次执法抽查不合格。检测结果为:无过流切断安全装置。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2日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并于2024年3月13日依法将上述《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告知书》(连市监检结〔2024〕5号)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检验结果和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复检。为查清事实,经领导批准,我局于2024年3月13日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分别在2019年5月从广州市白云区松洲金牛水暖五金商行处购进上述涉事生产单位是淅江慈溪市雄鹰阀门有限公司的桂江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型号:JYT-0.6-A),以6元/个的价格购进单咀10个,以8元/个的价格购进双咀20个。在2021年3月从广州市白云区松洲金牛水暖五金商行处购进上述涉事生产单位是慈溪市长河大盛阀门配件厂的珠江牌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型号:JYT-0.6),以13元/个的价格购进双咀无表20个、以15元/个的价格购进双咀带表15个、以13元/个的价格购进单咀带表20个。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涉事型号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时仅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但未查验该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及索取进货票据。购进后并将上述涉事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摆放在位于连州市连州镇东门北路9号首层对外销售,截止至我局立案时止,当事人以8元/个销售了上述涉事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型号:JYT-0.6-A)单咀5个、以10元/个销售了双咀2个,获销售额60元,获取利润14元;以15元/个销售了上述涉事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型号:JYT-0.6)单咀带表10个、以17元/个销售了双咀带表8个、以15元/个销售了双咀无表12个,获销售额466元,获取利润60元。以上两个型号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共获销售额526元,获取利润74元(利润即违法所得),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为1135元。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作为销售者,在进货时仅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但未查验该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及索取进货票据,无充分证据说明其进货来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
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并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桂江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型号:JYT-0.6-A)双咀18个、单咀5个;珠江牌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型号:JYT-0.6)双咀无表8个、双咀带表7个、单咀带表10个;2.处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135元等值2倍的罚款2270元;3.没收违法所得74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0.227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0.0074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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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4-22 |
处罚有效期: |
2099-04-22 |
公示截止期: |
2024-07-22 |
处罚机关: |
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1882MB2C43777F |
数据来源单位: |
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1882MB2C43777F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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